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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牌照办理流方式和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注册

来源:金融办网更新时间:2020-07-23 点击:181
        获取互联网金融牌照的两条路径以第三方支付牌照为例,截至2015年12月15日,市场上第三方支付牌照一共270张,其中2张牌照已被央行注销。获取牌照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申请获取,一是收购获取。由于申请获取速度相对较慢,且一些牌照的颁发处于暂停状态,收购获取这种更为便捷的方式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青睐。
 
  互联网金融牌照的现状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根据宽泛的分类标准,其业态有第三方支付、P2P(个体网络借款)、众筹、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互联网银行、互联网消费金融、在线供应链金融、网络小额贷款以及虚拟货币等。
 
  互联网金融牌照是有关政府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或其他规定,对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企业所颁发的准入性文件。按批准属于事前,还是事后,互联网金融牌照分为许可和备案两种形式。许可因其要求严格,存在不批准的可能性,又称为“硬牌照”;备案因其属于事后报告,不存在批还是不批的问题,又称为“软牌照”.
 
  对于十一种互联网金融业态,不是都要求必须取得牌照。目前,第三方支付、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互联网银行、互联网消费金融、网络小额贷款等需要具备相应的牌照。P2P、众筹、在线供应链金融、虚拟货币等目前暂不需要相应的牌照,但P2P、众筹作为为重要的互联网金融业态,监管部门即将出台相应的监管细则。
 
  要注意的是,上述牌照仅指金融监管部门对企业涉及金融性质的行为所做的要求。对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涉及互联网性质的行为,则由互联网网站主管部门等进行相应的监管。

网络小额贷款
 
  企业要获取互联网金融牌照,有两种方式:一是按监管部门的要求和条件进行申请;二是收购已有牌照。
 
  申请获取,是根据监管要求自行申请,相对来说,成本较低。要成功申请,与企业的准备工作和市场环境是密切相关的。企业的准备工作,包括技术、人员、资金、经验等方面的准备。市场环境,是指监管部门是否放开申请门槛,特别是对于许可性质的牌照。如市场处于整治阶段,那时申请是很难获得批准的。如目前的第三方支付牌照,事实上就处于暂停发放的状态。
 
  收购获取,相对来说,速度较快。收购可以是股权收购,也可以是资产收购。股权收购是指收购已持有牌照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控股权或全部股权。资产收购是指单纯购买包含牌照的资产或业务。两种收购,都是在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允许牌照被如此处置的情况下。为常见的方式是股权收购。这种方式,较为隐蔽,可快速获取牌照及对应的业务、技术、人员等。对于急于开拓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企业来说,股权收购不失为一种便捷的操作。资产收购则因存在政策障碍、资产界定、税务安排等问题,在互联网金融牌照获取领域,很少被实际采用。
 
  另外,有一些方式能帮助相关企业涉足互联网金融行业,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间接获取了互联网金融牌照功能。如租用、借用、联营、承包、加盟等。这些方式可让一些企业得以参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某个环节,但严格来说,与取得正式的互联网金融牌照是两回事。
 
  申请获取,各类牌照条件陆续出炉
 
  任何一张互联网金融牌照,特别是许可取得的,都是依据一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发放的。
 
  第三方支付牌照是依据央行2010年6月14日颁发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而来。该牌照官方的叫法是“支付业务许可证”,由央行颁发和管理。申请条件是:在境内依法设立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公司;低注册资本;有符合规定的出资人、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支付业务设施、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等。截至2015年12月15日,央行一共颁发了270张支付牌照,其中2张牌照已被央行注销。
 
  互联网基金销售牌照是依据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发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及《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而来的。该牌照分为两种。一种是互联网企业以自己名义销售基金,其应当通过许可的方式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其须满足以下条件: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销售业务管理制度、反洗钱制度等;有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技术设施和其他设施;完善的资金清算流程、业务流程等。另一种是互联网企业为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业务提供辅助服务,平台按证监会规定进行备案,其须满足以下条件:为企业法人,网站接入地在境内;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满3年;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具有保障电子商务平台安全运行的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防范技术措施等。
 
  互联网保险牌照是依据保监会2015年7月22日颁发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而来的。互联网保险牌照分为两种。一种是保险机构(含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自营网络平台应具备下列条件:具有支持业务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保险机构核心业务系统的无缝实时对接;完善的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且网站接入地在境内;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一家互联网保险公司。另一种是第三方网络平台在互联网保险业务活动中,为保险消费者和保险机构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且网站接入地在境内;可靠的互联网运营系统和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能够完整向保险机构提供开展保险业务所需的身份信息、账户信息以及投保操作轨迹信息等。
 
  互联网信托牌照是在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首次正式提出的。该意见指出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保守客户信息,遵守合格投资者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予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互联网信托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目前,银监会尚未出台互联网信托业务的监管细则。因此,互联网信托业务作为互联网金融业态的一种,目前限于由已取得信托牌照的信托公司开展。截至当前,市场上一共存在68张有效的信托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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