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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与融资租赁公司合作模式的思考

来源:金融办网更新时间:2020-07-06 点击:354
我国融资租赁业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商业银行发展进入转型发展阶段,探讨两者的合作模式和前景具有现实意义。按照我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不能直接办理融资租赁业务。但商业银行可以通过与融资租赁公司合作的方式介入融资租赁业务,借助租赁公司平台强化在产业链条中的竞争优势;对融资租赁公司而言,自身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缺少网络化的分支机构,难以在跨行政区域方面形成协同效应,通过与商业银行的合作,以实现更好的发展。
 
    商业银行与融资租赁公司是比较典型的“合作+竞争”关系。竞争关系体现在企业融资渠道端方面,融资租赁公司为企业融资提供另一渠道,与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存在激烈的竞争;合作关系体现在部分融资租赁公司自身有较大的信贷需求,因此,租赁公司可以作为通道方与商业银行合作中间业务,从而实现双赢。
 
 
    本文针对商业银行与金融租赁公司的合作模式进行思考,并对我行开展该类业务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
 
    一、客户与金融产品的共享通用方面的合作(一)银行推荐客户,并提供结算等服务的模式该模式是指银行向租赁公司推荐有租赁需求的客户,由租赁公司独立作出业务决策,银行在应收租赁款归集、资金账户监管方面提供服务,双方还可约定租后管理合作事宜。这种模式涉及的风险较低,执行的难度较低。
 
    (二)租赁公司推荐客户,银行协助管理的模式该模式是指租赁公司与银行签署合作协议,租赁公司将其直接营销的客户,统一到合作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由银行提供租赁款归集服务、账户监管和租后管理等服务。这种模式涉及的风险较低,执行的难度较低。
 
    二、境内人民币融资方面的合作(一)租赁公司推荐客户,银行提供保理服务的模式(保理模式)保理模式是指租赁公司向银行推荐已完成的租赁项目和客户,银行基于对承租人的授信或者租赁公司提供的增信,提供应收租赁款的保理服务。这种保理既包括对售后回租的保理,也包括直接租赁等其他租赁形式的保理。这种模式下,银行承担信用风险,要在给予承租人的授信条件和额度内合作,或在租赁公司提供的增信措施的授信条件和额度内合作。前者为无追索权保理,后者为有追索权保理。
 
    (二)租赁公司推荐客户,银行提供结构化保理服务的模式(前保理模式)前保理模式是指租赁公司向银行推荐尚未完成资金交付的租赁项目和客户给银行,银行基于对租赁合同认可,视“未完成租金”为“已完成租金”,进行保理。这种模式主要是商业银行基于租赁公司营销的优质项目而进行的合作。这种模式下,银行承担信用风险,一般要在对承租人进行主体评级授信基础上,还要对融资租赁项目进行债项评级授信,两个评级授信都符合银行要求的情况下,方可开展合作。
 
    (三)联合营销,杠杆租赁的模式该模式是指银行和租赁公司配合,对于具有综合金融需求的优质客户或大项目釆取杠杆租赁的模式。杠杆租赁的做法类似银团贷款,由牵头的融资租赁公司出资拟购买租赁物价值的20%-40%,其余资金由商业银行提供,出租人需将设备的所有权、租赁合同和收取租金的权利抵押给银行。这种模式下,租赁公司可以享受到国家对购买设备的税收优惠。银行的风险控制类似于项目融资,要融资项目的债项评级优秀,才可开展合作。
 
    (四)银行发行理财产品,对接融资应收租赁收益权模式该模式是指租赁公司与银行合作、信托公司三方合作,由银行发行理财产品购买租赁公司的应收租金收益权。既可以对接新租赁业务,也可以对接存量租赁业务。这种模式的好处是作为表外资产进行管理,不占用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
 
    三、国际业务方面的合作在国际业务方面,商业银行可以为融资租赁公司提供更多的传统服务和创新服务。传统服务包括国际结算、结售汇、外汇衍生品等;创新服务包括内保外贷和内保内贷两种模式。
 
    (一)内保外贷的模式该模式是指境外金融机构以银行开出的融资性保函为担保条件,向境内注册的外资租赁公司发放外债贷款,租赁公司再与境内用款客户办理租赁融资、售后回租业务。这种模式的好处在于借用外资租赁公司的外债额度从境外融资为境内用款客户获得低成本资金。这种模式要符合国家外汇管制的要求,境内注册的外资租赁公司有足够的外汇规模,商业银行要有对开证申请人的授信额度。
 
    (二)内保内贷的模式该模式在内保外贷基础上发展而来,由商业银行根据境内企业申请,为其向境外银行开出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境外银行据此向境内企业提供境外人民币融资的业务。该业务有利于申请人利用境外融资成本低的人民币资金,降低融资成本。这种模式要在境外人民币利率相对较低的情况下可行,商业银行要有对开证申请人的授信额度。
 
 
    四、基于我行经营实际的可行性思考我行目前已初步融入省会金融圈,资产规模不具有竞争力,且经营方针以投放短期贷款为主,理财产品对接债券较单一,国际结算业务尚在萌芽阶段。因此,贷款业务方面,建议与川内融资租赁公司针对小额度业务进行共享通用模式合作;理财业务方面,对接理财产品时,要深入调查研究收益权的可行性分析;国际结算业务方面,现阶段就将传统服务纳入我行国际结算业务,待我行国际结算业务发展步入正轨后,大力发展创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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