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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理公司在"营改增"后应关注的15个问题

来源:金融办网更新时间:2020-07-13 点击:198
一、 营改增后,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作废或者冲红
 
  1、如果是当月发现,本公司还未抄税,购买方还未取走发票抵扣联,则可自行作废重开;
 
  2、如果本公司已抄税,购买方还未认证和抵扣,则由本公司向主管国税局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选择“购买方未抵扣”;本公司拿到主管国税局的红字发票通知单后,开具红字发票。
 
  3、如果本公司已抄税,购买方已认证或者已抵扣,则由购买方向其主管国税局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购买方拿到其主管国税局的红字发票通知单后,交本公司开具红字发票。
 
  二、营改增后,保理行业的税率是多少
 
  实务中分两类:商业保理和银行保理行为。
 
  银行保理融资,按贷款服务处理;税率6%。
 
  商业保理:
 
  1、保理融资,按贷款服务处理,税率6%,不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保理服务,按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处理,税率6%,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应收债权转让,按金融商品转让处理,一年内盈亏相抵后计算销售额,税率6%,不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营改增后,企业所得税原在地税,受否一并纳入国税
 
  暂不纳入国税征管。
 
  四、保理公司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是否符合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指引里的15%
 
  保理属于金融服务业。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14】26号文),未给予金融服务业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五、保理公司由于无法取得足够的进项税票,假如导致实际税负不减反增,是否有过渡性政策或税收优惠政策
 
  这次营改增未给“财政资金扶持政策”。因此,各企业要熟悉掌握国家税制设计上是如何确保“金融服务业”只增不减的,并将这个制度设计落实在本企业的自身增值税管理情况中,落实在与客户、供应商的商业谈判中。
 
  六、营改增后,之前营业税的差额征税的优惠政策是否在增值税中有延续
 
  基本延续,但要求要比营业税差额征收要高:
 
  1、要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规定,地方性不行;
 
  2、对差额的凭证有特定要求。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发票、境外签收单据(或需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完税凭证、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等。
 
  3、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商业保理公司在
 
  七、从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发行债券取得的资金、从其他同业机构取得的资金所获得的合法有效的利息凭证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原因及是否有解决方案
 
  注:发行债券的资金不是收入,并没有纳入销售额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财税【2016】36号文用列举方式列举了“禁止扣除项目”—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这些服务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公私不分,难以征管,如果允许抵扣将对市场秩序造成很大负面效应。
 
  八、保理公司从母公司或集团内部取得资金所支付的资金成本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母公司或集团取得的借款利息,可以免税吗?
 
  保理公司从母公司或集团内部取得资金所支付的资金成本属于贷款利息费用,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抵扣进项税额。
 
  母公司或集团取得的借款利息,是否可以免税,要看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在增值税免税条款中,一没用“金融机构”的是“企业集团”的统借统还业务、统借统还中的“企业集团”,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政策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统借方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若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应将其视为转贷业务,全额缴纳增值税。
 
  九、商票转让是否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自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十、假设100万的票据,保理商买入价95万,转让给第三方的卖出价96万,保理商应该开1万的增值税还是开5万的增值税专票,如果是开专票,第三方机构是否可开具4万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保理商?该发票保理商可否做进项抵扣?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它涵盖金融商品转让的各个环节。
 
  十一、商品回购债券,本质上是一种贷款业务,收入确定应该按照贷款期限确定。纳税义务是在每个季度计提利息时,还是在商票回购债权时,或者是在回购时,对方要求开具发票,开发票的时候,是不是就是纳税时间点?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断原理是:
 
  发生应税行为——收讫销售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项的凭据(一般为合同规定时间)
 
  先开具发票的:开具发票当天
 
  据此,上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在每个季度计提利息时;若先开票,则为开具发票当天。
 
  十二、商业保理公司,其缴纳增值税是按月还是按季缴纳?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以及其他经财经部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纳税人,按季度缴纳增值税。
 
  商业保理公司,若为小规模纳税人,则按季申报缴纳;若为一般纳税人,则按月申报缴纳。
 
  十三、目前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该规定是否可以被商业保理公司沿用?
 
  可以。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解析日起90天内发生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十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控机,金税卡是否必须在深圳,像这种异地办公的怎么处理?
 
  税控专用设备的管理比照发票的管理,即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和运输。
 
  十五、进项抵扣方面,因为银行贷款利息不能抵扣,其他方面在什么地方可以抵扣?办公电脑、装修等?有没有什么方法可以把银行这块的贷款利息转后成可以抵扣的项目?是不是必须5月1日后收到的增值税发票才能抵扣?
 
  1、可抵扣项目与不可抵扣项目的范围文件已明确,请自行参阅。
 
  2、对于明令禁止的行为,不建议打擦边球,同时税收筹划不是税务局的受理范围。
 
  3、要根据成为一般纳税人的时间确认可抵扣的收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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