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述政策规定的变化来看,融资租赁公司已被明确定位为金融服务机构,在银保监会修订《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后,融资租赁公司的金融服务机构定位有望进一步明晰。
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变更及终止规则
原《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由商务部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全国及相应行政区域内融资租赁企业;第三十二条规定,融资租赁企业名称变更、异地迁址、增减注册资本金、改变组织形式、调整股权结构等,应事先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并在办理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登陆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修改上述信息。
在融资租赁公司监管机构变更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即各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之后,未来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变更等均可能改为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批和监管。有待确定的问题在于:
1、融资租赁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将会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2、融资租赁公司需要报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变更事项及程序性规定,是否会趋同于《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以及《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3、根据《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可以设立专业子公司从事特定领域(即金融租赁公司已开展、且运营相对成熟的融资租赁业务领域,包括飞机、船舶以及经银监会认可的其他租赁业务领域)融资租赁业务,但相关条件较为严格。相比较而言,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的规则较为宽松,并不限制于就特定领域在特定区域设立,在本次《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理》修订时,是否会严格限制融资租赁公司全资、控股、参股设立子公司,有待进一步观察。
业务经营规则
在融资租赁公司被定位为金融服务机构后,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能否进一步扩展有待于观察。从目前融资租赁公司与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对比来看,未来融资租赁公司作为金融服务机构,在符合一定条件后能否在银行间市场发行金融债券,能否进行同业拆借、吸收股东一定期限以上的定期存款等均有待确定。参考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规则,未来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和业务品种也极大可能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即未经监管机构许可,不得从事业务范围之外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