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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交易中,保证金的运用非常普遍。但是保证金并没有形成统一严格的法律概念,也没有法律对保证金的性质做出如定金一样的规定。那么融资租赁交易中的保证金可以分为几种呢?今天上海誉商为大家整理了比较常见的三类,如果您需要了解更多关于融资租赁公司的内容,可以与我们的在线客服联系,我们拥有近十年的代办经验,期待与您的合作共赢。
一、缔约保证金
融资租赁交易往往涉及的主体多,资金量大,利息和手续费等计算复杂,且缔结合约的期限一般比较长。融资租赁合同的配套法律文书比较多,一般的融资租赁交易可能会涉及以下合同:融资租赁意向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或直租)、买卖合同、保证合同、保证金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鉴于其法律行为及签订行为的复杂性,又或者签约主体选择的复杂性,各方往往会在最早签订的合同里约定继续履行其他文书的签约义务,并要求缴纳一定的保证金,以担保能够继续其他文书的履约义务。这种情况下如果再约定双倍返还义务。则缔约保证金应当认定为定金。
二、履约保证金
融资租赁交易中,交纳保证金的一方一般均为承租人,这是承租人在合同缔结过程中的弱势地位所致,也是因为与出租人相比承租人的合同义务是长期持续的租金给付义务,而出租人支付租赁本金或购买租赁物价款的义务往往是一次性或短期内必须履行的义务。所以为了给出租人争取主张权利的缓冲期,往往双方在缔结合约时就确定,由承租人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在承租人不能按期支付租金时,出租人可以直接从保证金中进行扣除。当然,在承租人有其他违约行为需要承担金钱给付义务的,也可以从保证金中进行扣除,并要求承租人在一定时间内补足。如此设置的保证金很明显是为了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故可称之为履约保证金。
三、回购保证金
在直租业务中,常常会有要求出卖人或厂商回购的条款,而回购的保证金就是为了确保回购人与承租人共同履行回购义务而交纳的保证金,在其不履行回购义务时作为违约金或者抵作回购款。
但是,实践中不止这几种保证金,当然也有保证金含有以上全部内容的约定,所以最终确定保证金的用途还是要根据合同条款的描述,以内容去判断保证金设计的根源或原理,综合各种因素去考量和认定融资租赁合同中保证金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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