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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将对资本市场产生积极影响

来源:更新时间:2024-01-03 点击:19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公司法自颁布实施近30年来,历经四次修正、两次修订。此次修订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建伟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新公司法将对资本市场产生积极影响。首先,为资本市场注入稳定性。职工、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保护得到进一步细化,公司治理的民主进程得以制度化固定。其次,为资本市场注入了能动性。审计委员会的重大制度创新,不仅促进公司内部权力的妥善运行,还将提升公司治理的效率与透明度。最后,为资本市场注入了时代性。科技创新与互联互通是重要的时代特征,无纸化、电子化的会议与表决方式凸显时代潮流。

    强化“关键少数”责任

    新公司法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少数”的责任。

    首先,新公司法明确了勤勉义务、忠实义务的具体内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雳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根据新公司法规定,勤勉义务的核心是“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忠实义务的核心是“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勤勉义务是积极义务,要求尽到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合理注意标准不能过高,也不宜过低。这要考察当事人依据其个人能力、经验等作出的判断是否合理可接受,符合公司最大利益。忠实义务则主要是消极义务,强调应该避免其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当存在利益冲突时,相关当事人不应该享有表决权,而须遵守回避规则。”郭雳进一步解释,明确行为标准可便利法院和市场监管机构更加精确地定责执法,促进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形成良好的治理文化。

    从域外公司法的实践和经验来看,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郑彧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对忠诚义务的争议比较少,最主要的标准就是是否有“损公肥私”的行为。因此,本次公司法的修改在忠实义务上也就直接明确了禁止“利益冲突”的这条主轴。但对于“勤勉义务”则没有全球统一的范示标准,英美法系主要通过法官的案例形成惯例性的标准,因此这次修法采用的是“应有的合理注意”这一标准,树立了何谓“勤勉”的一个基本画像。

    其次,新公司法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对公司亦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这一规定是对有关公司‘事实董事’的规定,也就是说对于董事一职的责任不仅仅看是否有董事的‘名分’,还要看是否存在履行董事职务之实。”郑彧表示,这是为了防止“有心眼”的实控人利用他人的名义进行公司董事的对外登记公示,但却由其自己行使实际的公司决策权,由此真正形成对于公司董事权利、责任和义务上的法律闭环。

    李建伟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影子董事”是治理难题之一。新公司法以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为制度枷锁,将民法典中禁止滥用权利原则在公司治理领域中予以贯彻落实,有利于引导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正当行权,同时降低谋划不正当关联交易的动机,减少非法转移占有公司财产、破坏良好营商环境的行为。为公司其他股东保护合法权益,合法退出公司提供了规范依据,进而补足制度阙漏,明确了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新公司法还加强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关联交易等的规范,增加关联交易等的报告义务和回避表决规则;强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责任;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等;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整体来看,新公司法优化了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郭雳表示,首先,董事的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得到细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影子董事”“事实董事”也同样受到规范,大幅缓解“一股独大”的专断风险。其次,股东会职能被削弱而董事会职能增加,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性和独立地位增强,有利于集体决策服务上市公司发展。再次,董事会的监督功能凸显,如监督股东缴资,可弥补监事会的能力缺陷,形成对上市公司事务的监督合力。最后,债券持有人更有途径参与到公司治理,增强了公司治理的债券市场约束。

    强化中小股东权利保护

    新公司法在中小股东权利保护方面做出多项规定,包括强化股东知情权,扩大股东查阅材料的范围;完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请求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的程序,完善股东临时提案权规定,强化股东民主参与公司治理;对于公司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规定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允许股东对公司全资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起代表诉讼等。

    “这些规定为在普遍集中的公司股权结构下保护中小股东权利‘添砖加瓦’,既是对过去我国公司治理实践的经验总结,也是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权力制衡、促进股权资本化流动、维护市场投资信心的必要举措。”郭雳表示。

    李建伟表示,本次新公司法通过十多处制度规定,践行对中小股东保护这一重要的立法目的。一方面,未受通知股东请求撤销公司决议的权利得以完善。既增加了知道决议作出之起六十日的除斥期间起算点,也规定了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进而消灭的终止点。另一方面,引入双层股东代位诉讼,为保护中小股东权利提供了崭新的有效制度工具。

    完善公司债相关规定

    完善公司债券相关规定。根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将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债券审核职责划入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删去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公开发行债券注册的规定;明确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将发行可转债的公司由上市公司扩大到所有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效力的规定,增加债券受托管理人相关规定。

    郑彧表示,本次公司法有关公司债的修改主要是为了与新证券法进行联动和呼应,其中影响最大的是有关债券受托管理人法律地位的安排,明确了债券持有人的勤勉尽责义务,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的义务。

    “关于完善公司债的相关规定,比较突出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以及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聘任。”郭雳表示,该制度的影响是将债券持有人引入公司治理,丰富现有公司治理力量,拓展传统公司治理框架。

    李建伟表示,新公司法对于公司债相关规定的优化,赋予了公司发行债券的灵活性,丰富了公司融资手段的多样化,为公司资本结构合理配置、债券市场有序发展提供了制度基础。新公司法确立注册制为公开发行债券方式,将发行可转债主体扩张到股份有限公司,并调整无记名债券为记名债券,降低了发行门槛的同时,加强了证券市场的透明度。公司内部,聚焦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新制度,以较为完善的信义义务为配套,构建起“外松内紧”的公司债管理体制,从制度层面帮助公司有效发行债券,盘活市场闲置资金,并以体系化制度保障投资者利益,向健全的现代企业制度不断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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