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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分享丨保险经纪牌照获取方式的法律实务分享

来源:金融办网更新时间:2022-07-14 点击:128

在疫情的笼罩下,大家考虑更多的可能是怎么渡过难关,再考虑如何发展,当然疫情对各方面的影响是较大的,但我们仍看到了新的机遇与发展。每次劫难之后都会有新的重生机会,笔者理解,在此情况下新一轮的收购、重组将会重新开启,互联网相关产业会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也会催生更多机会。结合最近客户向我们咨询的有关保险经纪公司设立申请及股权收购的相关事宜,笔者依据之前做过的类似项目经验,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规定,就保险经纪牌照获取方式及法律事务分享如下:

一、保险经纪相关概念与类型

(一)相关概念

保险经纪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这里的许可证也是本文提到的保险经纪牌照。

保险经纪牌照事实上是依附在保险经纪公司之上,保险经纪业务的市场进入是许可制的,在公司成立后需要经过报批,获得批准后方可展开保险经纪的业务。通常说的收购保险经纪牌照也不是单纯的收购这个许可证本身,且仅收购许可证是被禁止的,而是通过收购保险经纪公司股权进而取得保险经纪许可证。

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保险经纪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使重要职权的其他人员。

(二)保险经纪的类型

保险经纪牌照分为全国性和区域性两种,投资方获取保险经纪牌照一般都有一定的目的,若投资方准备发展全国性保险经纪业务或通过互联网进行保险经纪业务,那么我们建议投资方直接申请设立全国性经纪牌照,取得全国性经纪牌照后,在条件符合要求时申请网销资格。若投资方想控制成本或其他考虑,仅希望在某一个区域开展保险经纪业务,则可选择申请设立区域性保险经纪牌照。

区域性是指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经纪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全国性是指经营区域不限于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经纪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出资。

二、保险经纪牌照的取得方式

总的来说,保险经纪牌照的取得有两种方式,一是设立申请取得,二是股权收购取得。就保险经纪牌照取得及应注意的事项介绍如下:

(一)设立申请取得申请取得的步骤

1保险经纪牌照的设立

申请取得也就是保险经纪公司的筹建取得,其内容分为两部分,首先,向拟设立保险经纪公司住所地工商局办理保险经纪公司的设立登记;其次,向拟设立保险经纪公司住所地银保监局报送申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的申请,取得许可证后,方可正式经营保险经纪业务。

2、注意事项

(1)应有合适的发起人股东,单位或者个人均可,但发起人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保险经纪公司的股东:最近5年内受到刑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中国银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成为保险经纪公司股东的情形。

目前监管机构对保险经纪公司的股东未作出明确的要求,但从监管机构对需要股东提交的申请资料可以看出,申请保险经纪公司的股东需要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股东股权关系清晰,业务方向有利于保险经纪业务的创新发展,不建议涉及经营风险高的企业,如P2P公司、小贷公司、投资公司等参与发起。

(2)股东的出资除实缴外,其出资资金应为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各种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同时,注册资本金应按照中国银保监会的规定进行托管。

(3)除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设立时对其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有特别的要求外,普通公司的设立正常情况下并不对其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做过多的要求,但保险经纪公司设立申报许可证时应同时报送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包括:治理结构、组织机构、业务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反洗钱内控制度、业务服务标准等。

(4)监管机构对保险经纪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有特别的要求,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如下任职资格条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品行良好。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的人员,可以不受学历要求的限制。保险经纪人任用的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亦应当具备前述条件。

同时,保险经纪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不得有如下任一情形: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许可证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未逾3年;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的,期限未满;受金融监管机构警告或者罚款未逾2年;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金融监管机构调查;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5)保险经纪公司应准备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业务、财务信息管理系统,且需要验收后方可正式启用。

(二)股权收购取得

收购方通过股权收购的方式取得保险经纪牌照也是通常意义上的股权收购,除需按照一般的股权收购应注意目标公司主体资格、公司治理、公司董监高、债权债务及或有负债、诉讼仲裁、知识产权、资产业务、劳动人事等情形外,建议收购方重点关注以下法律事项:

  1. 目标公司取得许可证手续的合法合规性,许可证取得的时间,许可期限,以往历次延期换证备案情况。
  2. 目标公司实缴出资情况,注册资本金的托管合规性情况。
  3. 目标公司高管任职资格及备案情况,目标公司从业人员的备案情况。
  4. 目标公司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合规性,保险经纪人佣金提取、财务做账等方面的合规性。
  5. 目标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管与目标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高管的对外兼职情况等作为重点进行核查。
  6. 目标公司及董监高曾经被处罚情况,过往处罚情况对公司业务的影响情况。

保险经纪牌照的申请取得与股权收购取得各有利弊,申请取得成本较低且可以确保牌照本身无任何潜在瑕疵或纠纷等,风险可控,但申请获批的时间不确定,对于急需开展业务的投资人来说时间无法保障。通过股权收购取得时间基本可控,但成本相对较高,且股权收购的目标公司财务、法律等风险很难绝对排除,需在股权收购交易结构设计中尽可能设计完善的交易条款避免产生潜在风险。投资方具体选择那种方式取得保险经纪牌照还需综合考量各种因素作出判断。

随着保险业务的逐渐发展,保险中介业务的发展也趋于成熟,发展机遇也渐于成熟。2015年以来,保险经纪牌照获得各大资本的追捧,越来越多的金融集团都有保险经纪牌照的需求,借此,笔者梳理上述实务经验供大家参考。

在疫情的笼罩下,大家考虑更多的可能是怎么渡过难关,再考虑如何发展,当然疫情对各方面的影响是较大的,但我们仍看到了新的机遇与发展。每次劫难之后都会有新的重生机会,笔者理解,在此情况下新一轮的收购、重组将会重新开启,互联网相关产业会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也会催生更多机会。结合最近客户向我们咨询的有关保险经纪公司设立申请及股权收购的相关事宜,笔者依据之前做过的类似项目经验,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规定,就保险经纪牌照获取方式及法律事务分享如下:

一、保险经纪相关概念与类型

(一)相关概念

保险经纪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这里的许可证也是本文提到的保险经纪牌照。

保险经纪牌照事实上是依附在保险经纪公司之上,保险经纪业务的市场进入是许可制的,在公司成立后需要经过报批,获得批准后方可展开保险经纪的业务。通常说的收购保险经纪牌照也不是单纯的收购这个许可证本身,且仅收购许可证是被禁止的,而是通过收购保险经纪公司股权进而取得保险经纪许可证。

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保险经纪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使重要职权的其他人员。

(二)保险经纪的类型

保险经纪牌照分为全国性和区域性两种,投资方获取保险经纪牌照一般都有一定的目的,若投资方准备发展全国性保险经纪业务或通过互联网进行保险经纪业务,那么我们建议投资方直接申请设立全国性经纪牌照,取得全国性经纪牌照后,在条件符合要求时申请网销资格。若投资方想控制成本或其他考虑,仅希望在某一个区域开展保险经纪业务,则可选择申请设立区域性保险经纪牌照。

区域性是指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经纪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全国性是指经营区域不限于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经纪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出资。

二、保险经纪牌照的取得方式

总的来说,保险经纪牌照的取得有两种方式,一是设立申请取得,二是股权收购取得。就保险经纪牌照取得及应注意的事项介绍如下:

(一)设立申请取得申请取得的步骤

1保险经纪牌照的设立

申请取得也就是保险经纪公司的筹建取得,其内容分为两部分,首先,向拟设立保险经纪公司住所地工商局办理保险经纪公司的设立登记;其次,向拟设立保险经纪公司住所地银保监局报送申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的申请,取得许可证后,方可正式经营保险经纪业务。

2、注意事项

(1)应有合适的发起人股东,单位或者个人均可,但发起人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保险经纪公司的股东:最近5年内受到刑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中国银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成为保险经纪公司股东的情形。

目前监管机构对保险经纪公司的股东未作出明确的要求,但从监管机构对需要股东提交的申请资料可以看出,申请保险经纪公司的股东需要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股东股权关系清晰,业务方向有利于保险经纪业务的创新发展,不建议涉及经营风险高的企业,如P2P公司、小贷公司、投资公司等参与发起。

(2)股东的出资除实缴外,其出资资金应为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各种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同时,注册资本金应按照中国银保监会的规定进行托管。

(3)除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设立时对其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有特别的要求外,普通公司的设立正常情况下并不对其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做过多的要求,但保险经纪公司设立申报许可证时应同时报送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包括:治理结构、组织机构、业务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反洗钱内控制度、业务服务标准等。

(4)监管机构对保险经纪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有特别的要求,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如下任职资格条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品行良好。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的人员,可以不受学历要求的限制。保险经纪人任用的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亦应当具备前述条件。

同时,保险经纪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不得有如下任一情形: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许可证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未逾3年;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的,期限未满;受金融监管机构警告或者罚款未逾2年;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金融监管机构调查;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5)保险经纪公司应准备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业务、财务信息管理系统,且需要验收后方可正式启用。

(二)股权收购取得

收购方通过股权收购的方式取得保险经纪牌照也是通常意义上的股权收购,除需按照一般的股权收购应注意目标公司主体资格、公司治理、公司董监高、债权债务及或有负债、诉讼仲裁、知识产权、资产业务、劳动人事等情形外,建议收购方重点关注以下法律事项:

  1. 目标公司取得许可证手续的合法合规性,许可证取得的时间,许可期限,以往历次延期换证备案情况。
  2. 目标公司实缴出资情况,注册资本金的托管合规性情况。
  3. 目标公司高管任职资格及备案情况,目标公司从业人员的备案情况。
  4. 目标公司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合规性,保险经纪人佣金提取、财务做账等方面的合规性。
  5. 目标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管与目标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高管的对外兼职情况等作为重点进行核查。
  6. 目标公司及董监高曾经被处罚情况,过往处罚情况对公司业务的影响情况。

保险经纪牌照的申请取得与股权收购取得各有利弊,申请取得成本较低且可以确保牌照本身无任何潜在瑕疵或纠纷等,风险可控,但申请获批的时间不确定,对于急需开展业务的投资人来说时间无法保障。通过股权收购取得时间基本可控,但成本相对较高,且股权收购的目标公司财务、法律等风险很难绝对排除,需在股权收购交易结构设计中尽可能设计完善的交易条款避免产生潜在风险。投资方具体选择那种方式取得保险经纪牌照还需综合考量各种因素作出判断。

随着保险业务的逐渐发展,保险中介业务的发展也趋于成熟,发展机遇也渐于成熟。2015年以来,保险经纪牌照获得各大资本的追捧,越来越多的金融集团都有保险经纪牌照的需求,借此,笔者梳理上述实务经验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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