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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非法集资宣传—作为保险消费者,如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

来源:金融办网更新时间:2020-08-03 点击:257

1. 保险业常见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

保险领域非法集资主要表现形式有三种。

主导型:犯罪分子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代客理财协议”,吸收资金;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参与型:代理人同时推介保险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产品性质;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保本且收益率较高;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进行保单质押,获取现金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

被利用型:不法机构谎称与保险公司联合,虚构“保险理财”产品对外售卖,进行非法集资;将投保的险种偷换概念或夸大保险责任,宣称投资项目(财产)或资金安全由保险公司保障,进行非法集资;伪造保险协议,对外谎称保险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信用履约保证保险,同时以高息为诱饵开展P2P业务;假借保险名义,以筹建相互保险公司、获取高额投资收益为名吸引公众投资,或者以“互助计划”、众筹等为噱头,借助保险名义进行宣传,涉嫌诱导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

2. 作为保险消费者,如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

作为保险消费者,一定要树立正确的保险理念,在购买保险产品时记住以下五点:

第一,购买前,核实主体资质及销售人员身份。在购买保险之前,要看清所购买产品的发行机构, 要主动询问销售人员姓名、编号及所属保险公司。必要时要使用保险机构的官方网站、客户服务电话等正规服务渠道,查询公司的真实性,致电保险公司客户服务电话核实销售人员身份真实性。

第二,购买时,认清产品真假。尽量做到“三查、两配合”,即通过保险公司网站、客户热线或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网站查人员、查产品、查单证,配合做好转账缴费、配合做好回访。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和投保提示,正确理解保险产品。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高息“保险”、高息“理财”,不被小礼品打动,不接受“先返息”之类的诱饵。不要与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不要接受从业人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欠条。

第三,缴费时,选择转账付款。投保人在进行转账付款时千万要注意发行主体与收款机构账户应保持一致,经由银行向保险公司的账户转账。如果有销售人员要求直接支付现金,或发现收款账户与签订合同的机构不一致尤其是收款账户的户名为销售人员或其他个人或其他非保险公司的特定账户时,应拒绝划款。

第四,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关注正规机构发布的银行、保险广告信息和非法集资风险提示,遇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举报投诉。

第五,如遇以下情形的“理财”“保险”产品,务必提高警惕:

一是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

二是以境外投资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三是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为幌子的;

四是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五是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六是以“扶贫”“互助”“慈善”等为幌子的;

七是在街头、商场、超市等发放广告传单的;

八是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九是“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十是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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