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以来,上海对各区发布了许多融资租赁领域相关优惠政策,以下是浦东、虹口、长宁三区的优惠政策汇总。
上海自贸区
1.自贸区区内融资租赁企业可开展全流向的租赁业务,包括两头在内的境内租赁、两头在外的境外租赁、 以及一头在内一头在外的进口或出口租赁业务。
2.自贸区内的融资租赁公司可兼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3.区内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权限下放,由自贸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负责审批3亿美金以下注册资本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
4.允许和支持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在自贸区内设立项目子公司(SPV公司)并开展境内外租赁服务,并且对项目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金限制。
5.自贸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或金融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
6.自贸区内注册的租赁公司或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相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
7.对于进口融资租赁,由国内承租人报关的,承租人可向海关申请分期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并允许采取保证书的方式提供担保。
8.自贸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可享受浦东新区针对金融业的专项财政扶持政策。
9.取消融资租赁公司境外租赁对外债权业务的逐笔审批,实行登记管理。
10.允许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境内融资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
11.便利融资租赁公司从境外购买飞机、船舶、大型设备等融资租赁项目的付汇手续。
12.自贸区内的外商融资租赁企业的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
13.自贸区内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时,不受现行的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的额度限制。
14.自贸区内融资租赁公司可开立跨境人民币专户,向境外借取跨境人民币贷款,跨境人民币借款额度采取余额制管理。
15.自贸区内融资租赁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可自行办理担保合同签约,无须到外管局办理事前审批手续。向境外支付担保费无须核准,可直接至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16.允许自贸区融资租赁公司开立自由贸易账户,目前可办理经常项下和直接投资项下的跨境资金结算。金融机构可凭收付款指令办理租赁公司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外账户、境内区外的非居民机构账户,以及自由贸易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由贸易账户中的资金余额暂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
相关文件: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本市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6]32号
浦东新区:
1、开业奖励政策
(1)注册资金1亿元人民币至5亿元人民币,政府一次性奖励500万元人民币;
(2)注册资金5亿元人民币至10亿元人民币,政府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人民币;
(3)注册资金10亿元人民币以上,政府一次性奖励1,500万元人民币。
2、财政补贴政策
(1)注册资金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下,其实现营业收入形成浦东新区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2)注册资金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其实现营业收入形成浦东新区财力部分,前两年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3、人才政策
(1)注册资金达到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由三会(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资格认定的高管(融资租赁公司的高管由浦东区金融服务局认定),可享受每人住房或一次性租房补贴20万元;
(2)由三会(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资格认定的高管(注:融资租赁公司的高管由浦东区金融服务局认定),给予其当年个人所得形成浦东新区全部财力的40%作为补贴;
(3)其他普通管理人员,给予其当年个人所得形成浦东新区全部财力的20%作为补贴。
4、业务奖励政策
(1)对为浦东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其当年为浦东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给予融资总额0.5%的补贴;对为浦东新区企业提供航运租 赁服务的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其当年通过航运租赁业务为浦东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给予融资总额1%的补贴。该补贴的最高限额为500万元。申请补贴的融资 租赁企业当年累计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总额应不少于5000万元。
(2)对融资租赁企业购入浦东新区先进装备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按照合同金额的0.5%给予融资租赁企业补贴;对融资租赁企业购入浦东新区企业制造的飞机、船舶,按照合同金额的1%给予融资租赁企业补贴。对单一合同不重复享受补贴,对单一融资租赁企业,每年该项补贴额最高为500万元。
虹口区:
《虹口区推进金融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于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1、设立专项资金
设立虹口区金融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按年度需要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纳入本区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主要用于推动金融要素集聚,提升金融服务业能级,推进金融服务业创新发展。
2、扶持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在虹口依法进行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和信用良好的金融服务企业和功能性机构。
3、扶持方法
(1)鼓励金融服务业企业落户。
金融服务业企业,是指经区金融局认定的,主要从事证券、信托、期货、资产管理、股权投资、投资管理、保险经纪、金融租赁、融资租赁、融资担保、财务管理、资金结算等业务的企业。
对新引进的投资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财务管理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外省市的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在上海的子公司(分公司比照执行),经认定,按不超过两年内实缴注册资本的3%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对新引进的金融服务企业,经认定,在虹口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不超过实际购房房价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不超过年租金的2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2)鼓励金融功能性机构落户。
金融功能性机构,是指经区金融局认定的,与金融相关的各类协会组织、研究院所机构、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认证机构等。
对新引进的金融功能性机构,经认定,按照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及以下级别,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8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新引进的金融功能性机构,经认定,在虹口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不超过实际购房房价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不超过年租金的2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3)加大金融人才扶持力度。
鼓励新引进的金融服务企业及功能性机构积极开展各类培训学习和深造,对年薪不低于50万元、担任企业副总经理(功能性机构秘书长)级别以上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经认定,按其对企业贡献给予一定奖励。
对新引进的具有总部型特征的金融服务企业,在企业担任董事长、总经理、监事长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经认定,给予每人20万元的一次性安家费补贴;在上海购置自有住房的,补贴30万元;在虹口购置的,再增加20万元。
对新引进的金融服务企业及功能性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经认定,入住虹口区人才公寓或租赁自用居住用房的,给予一定租房补贴。
对新引进的金融服务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经认定,在办理户籍及子女就学、就医等方面提供服务。
4、使用管理
(1)区金融局负责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并按年度确定支持重点,对外发布年度申报通知,集中受理申报材料。经审核同意后,区财政局按规定将扶持资金直接拨付至申请企业。
(2)区金融局负责支持企业和项目的跟踪管理和服务,并会同区财政局对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因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申请单位,由区金融局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追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申请单位3年内申报本区专项资金扶持的资格。
长宁区:
融资租赁项目。对经银监局、市金融办等相关金融主管部门认定并具备相关批文及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个飞机(主要包括大飞机、公务机等)SPV项目,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财政补助;对经银监局、市金融办等相关金融主管部门认定并具备相关批文及工商营业执照的航空租赁专业子公司项目,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财政补助。项目承担单位累计申请总额每年不超过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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